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限:
(一)行政强制措施权
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如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强制传唤、强制拘留、强制治疗等;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限期整顿、停业整顿、强行铲除等。
(二)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等。
(三)人身强制权
人身强制权包括强行带离现场权、依法拘留权和采取法定的其他措施权。
《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这里的拘留指刑事拘留,不是行政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如:根据《集合游行示威法》规定,对非法举行集合、游行、示威人员,可以命令解散、强行驱散等等。
(四)盘问检察权
盘问检查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在嫌疑人发现地当场进行盘问、检查或者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五)使用武器权
《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武器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配发的枪支弹药。
(六)使用警械权
《人民警察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人民警察的警械是指依照规定列入人民警察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和警绳等警械。
(七)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权和搜查权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公检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暂时强行加以限制或剥夺的方法和手段。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强制措施是用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和继续犯罪的一种强制手段或方法。它既不是一种刑罚,也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处分。
(八)优先权
优先权包括优先乘坐、优先通行权和优先使用权
1.优先通行权
《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优先乘坐、优先通行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如遇有追捕犯罪嫌疑人,抢救公民生命、财产等紧急情况;二是须出示相应合法的证件,即证明人民警察身份的或执行紧急警务的证件。
(条件:履行职务紧急需要+出示相应证件)
2.优先使用权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九)约束权和强制监护权
《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十)交通管制权与现场管制权
《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十一)技术侦查权
《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