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企业: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省人社厅等六部印发的《关于实施江西省三年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150号)等文件精神,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就业见习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的界定
(一)见习对象。江西省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国家级贫困县和老工业基地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以及16-24岁失业青年。以上见习对象在自愿申请参加见习时处于失业状态(即进行失业登记),不管其是否有就业经历,均可参加见习,并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上述人员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见习补贴。
(二)见习期限。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者和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招募见习单位
(一)基本条件
见习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在宜春市行政区域注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优先考虑;2、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有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3、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我市城镇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提供的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二)申报程序
宜春市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入驻企业或由市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的各用工单位,可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进行申报认定,并填报《宜春市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见附表1),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申请为见习基地的报告;3、宜春市三年青年见习计划见习岗位申报表(见附表2)等资料的纸质版(加盖公章)及电子版。
(三)认定原则
申报见习基地的单位,经实地考察审核认定合格的,可以批复确定为见习单位。
三、征集发布就业见习岗位
(一)基本条件
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可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就业见习岗位申请。
(二)岗位数量
2021年度首批公开征集青年见习岗位100个。按事业单位优先,市重点产业类企业优先,先申报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三)岗位发布及人员申请
1、见习信息发布。见习单位提供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统一在宜春就业网站及市人力资源市场向社会发布,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单、见习岗位、见习人数、见习期限、条件、要求等。
2、见习人员申请。符合见习要求的见习人员,应填写《宜春市三年青年见习计划见习人员申请登记表》(见附表3),并持下列有效证件到市人力资源市场或登陆宜春就业网(www.yc9y.com)报名申请:(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2)就业创业证;(3)毕业证等。
3、见习供需对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建立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和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报名信息的供需信息库,搭建就业对接服务平台,帮助就业见习人员和见习单位按照双向选择、择优使用的原则实现对接。见习单位录用见习人员后应及时填报《宜春市三年青年见习计划见习人员录用备案表》(见附表4)每月25号前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备案。
四、见习管理与就业跟踪服务
1、见习单位应当与见习人员签订《宜春市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表5),并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鉴证并及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其内容应明确:(1)见习期限;(2)见习岗位;(3)见习待遇;(4)见习补贴标准;(5)就业见习综合保险保单编号;(6)见习安排计划;(7)见习人员应遵守的纪律;(8)见习单位的职责;(9)其他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
2、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人员的见习关系,出现违规并拒不改正者,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将取消其参与青年就业见习计划的资格;见习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
3、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愿意录用见习人员,可以提前终止见习,为其办理录用手续。人员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如有留用需求,应为见习人员及时办理录用手续,不得延长人员见习期限。
4、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就业见习的跟踪指导和服务,督促检查见习单位的见习培训执行情况,协调解决见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对见习人员作出鉴定,出具《宜春市三年青年见习计划见习人员就业见习鉴定表》(见附表6),作为实践锻炼经历和就业证明给予见习人员。
6、见习期满后,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见习人员,将统一组织进入人力资源市场自主择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有自主创业愿望的,将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提供开业指导、项目管理、创业培训、创业贷款等一条龙创业跟踪辅导服务。
7、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完成对见习人员的就业跟踪服务,和对就业见习实施情况的统计。
五、就业见习补贴项目、标准及核拨程序
(一)就业见习补贴项目、标准
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岗位补贴和见习综合保险(人身意伤害保险)补贴,见习岗位补贴用于补助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年龄在16-24岁内(含24岁)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国家级贫困县和老工业基地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年龄在24岁以上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国家级贫困县和老工业基地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与见习留用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6个月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统一购买见习综合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和住院医疗费等,可按规定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与用人单位商定。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就业见习岗位补贴。
(二)就业见习补贴核拨程序
1、就业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见习单位根据见习人员录用情况,委托保险公司为见习人员办理,并同时提供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或参保凭证;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根据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保险的情况,向见习单位拨付。
2、政府对见习单位接纳就业见习人员提供就业见习岗位补贴,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见习单位依据见习实际情况,在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银行流水);(2)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凭证,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根据对见习单位每期申报就业见习的审核情况,向见习单位拨付。
六、其它事项
1、用人单位需与招录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
2、用人单位支付见习人员的生活费应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公共职介中心联系人:吴德兵、舒莹
联系电话:0795-3220168
电子邮箱: 257824190@qq.com
地址:宜春市平安路531号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
宜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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