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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热点:社会抚养费岂能“按需索取”

华图教育 | 2013-08-07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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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平县清缴社会抚养费,为何指向党员干部职工,是这些人过去因身份原因被“网开一面”,还是因保留了组织处理措施而可以随时随意“拿捏”,关键时候可以“按需索取”?

  媒体报道,河南西平县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有超生子女的党员干部职工,均需再次缴纳高达数万元的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据悉总共要征收5个亿。当地有人因为承受不了再缴4万多元社会抚养费的压力,选择了自杀。

  从西平县出台的文件看,此次社会抚养费清查清缴具有两个鲜明特征,一是对象上仅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职工,二是拿不出正规缴费票据的一律需要缴纳。这些做法,看似公权力在拿自己人开刀,但于法于理都有说不通的地方。

  一方面,在计生法律面前,只有是否违规超生之分,而没有党员干部与普通群众之别,尤其是在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上,国家更是有明确的条件和标准,且明确要求一次性缴纳,不允许一事二罚甚至“想罚就罚”。如果说有所区别,体现在党员干部职工往往还需要依规依纪受到轻则警告、重则开除党籍或公职的处分。或许西平县正是把准了党员干部“命脉”,自恃握有可以处分的“软肋”,而逼迫党员干部为免处分而“哑巴吃黄连”,交钱保平安。

  另一方面,以是否有正规缴费票据作为“一刀切”标准,法律上也许挑不出问题,但在不规范的计生执法现状中,这一做法需打上问号。在西平县,很多人就表示曾缴纳过费用但并未收到专用票据,更不用说时过境迁,即使开具了也难以找到。其实,计生收费多存在议价现象,这在执法中也是常态,不开具票据可少交费,在一些地方也是公开的秘密。过去的“糊涂账”不理,如今又拿有没有专用票据说事,显然让人无法接受。

  对于此次清查,西平县可能需要先澄清一些疑问,比如:此次清缴的执行依据为何是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而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征收主体为何是专门成立的办公室,而不是法定的计生部门?为何仅仅指向超生的党员干部职工,是这些人过去因身份原因被“网开一面”,免缴或少缴了,还是因保留了组织处理措施而可以随时随意“拿捏”,关键时候可以“按需索取”?此外,现在突然下大力气清查是否与财政困难有关,纳入征收对象的党员干部在超生之前或超生之时,有关部门是否知晓以及是如何处理的,是否存在故意“放水养鱼”甚或重复征收问题?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但绝不是法外之地,不明不白地坐地收钱,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此外,近年来,一些地方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屡屡引起争议,这暴露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很明确,但对于被征收家庭的收入认定,基层部门却有着很大的裁量权,这就为一些地方的乱收费带来了便利。此外,社会抚养费随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但绝大部分会返还到地方财政,加之这笔费用使用不透明,这就增加许多地方的乱收费冲动。

  所以,从根本上解决西平县这样对社会抚养费“按需索取“的乱象,必须加快社会抚养费制度的改革,限制基层部门权力,保障被征收人的申诉权和听证请求权,明确社会抚养费的使用范围,即必须投向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与此同时,社会抚养费也应透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如此,才能遏制地方乱收费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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